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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10-30    来源:扬中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创业创新融资平台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意义

  (一)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二)创业投资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中的新兴产业,它以支持创业、创新、创造为主要目的,是连接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的重要桥梁,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和完善,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政策导向,是缓解企业创业难、融资难、发展难的重要手段。

  (三)发展创业投资,对于进一步集聚生产要素,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高端化、规模化、品牌化”战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创新创业、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体系,引导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推动作用,加快全市新兴产业和创新型经济发展,助推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五)基本原则: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拓宽市场准入渠道,改善社会公共服务,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大胆探索集聚社会资本、民间资源的实现形式,推动本土创业投资与国际、国内风险投资市场接轨;坚持“规范管理、利益激励”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部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建立创业投资的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管系统,逐步建立创业投资资本退出、转让、评价和交易的市场体系。

  (六)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创业投资资本多元化发展格局。到“十二五”末,全市创业投资机构达3家以上,注册资本规模总额力争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实施项目投资30个以上,争取5家以上企业上市,促进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建立科学高效的创业投资发展机制

  (七)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分支机构。大力引进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在我市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积极支持我市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重点依托我市良好的产业基础,采用吸引知名创业投资机构与发展本土创业投资企业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发展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投融资能力的创业投资企业。

  (八)规范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其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境内资金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九)防范创业投资风险。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努力降低投资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全额资产对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四、加大对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扬中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进行运作,并以此为载体,积极争取与国家、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省引导基金)合作,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市引导基金规模为1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资金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市引导基金首期投入1500万元人民币,用于参股由扬中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发起设立的扬中市首家创业投资企业。市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按照国家、省现行税收扶持政策的规定,在我市注册并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我市注册并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级财政奖励给企业。5年期满后,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由市级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市企业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其所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市级财政奖励给创业投资企业。

  (十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在我市注册并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符合国家、省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初创期创业企业完成投资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其申请国家、省引导基金风险补助,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初创期创业企业完成投资,经申请并批准后,市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单笔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实行创业投资企业启动补贴。对在我市新设立,经备案且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并在我市有一定规模项目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市引导基金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补贴。

  五、完善创业投资管理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创业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投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工投公司作为全市创业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要推进全市创业投资发展,管理首期引导基金运行。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服务效率,形成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合力。

  (十五)依法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至省发改委申请创业投资备案。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改经信委负责对全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预审,协助上级发改部门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年审工作,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十六)推进科技创新。积极鼓励广大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技术引进和二次创业,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力度,推进科技创业园、创业孵化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结合,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创业投资项目源企业。积极鼓励领军型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扶持。

  (十七)完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管理层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公司依法参与对创业企业的并购活动。加快发展全市统一开放、功能完善、运行规范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和交易,实现投资退出提供良好平台。

  (十八)拓展金融合作。加强银行、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再融资能力,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十九)健全中介体系。大力引进和规范建设各类高层次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认证、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增进行业协作。适时推进成立扬中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创业投资的自律机制,组织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等活动,并加强与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

  (二十一)促进人才建设。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投身于我市创业投资行业。对引进的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比照《关于加快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办法》(扬办发〔2009〕4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建立高科技项目资源库,建立高效、便捷、畅通的创业投资信息网络,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等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调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困难。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我市创业投资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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