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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10-10    来源:扬中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外向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和服务外包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对外资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地价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并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上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二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

  2.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企业,基本建设过程中由地方收取的各项规费享受工业园区政策。

  3.外资工业企业利润转增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所产生的所得税,在手续完备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4.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建设中高档酒店、仓储物流、房地产、旅游开发、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对有外资进入的城市建设和服务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5.鼓励新办服务外包规模企业,对新设立专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6.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扩大业务,对当年取得离岸执行额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取得在岸执行额1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奖励。

  7.鼓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入园发展,对租用园区研发、办公和生产用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企业,两年内免收房租;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选送知识产权工程师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培训所需费用,由财政给予30%的补助。

  8.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的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

  9.未执行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关于“鼓励创业创新、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扬发〔2011〕12号)精神,由市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考核小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予以政策兑现,相关政策不重复奖励。

  10.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的意见》(扬政发〔2011〕19号)自行废止。

  扬中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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