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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3-11-20    来源:扬中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大做强,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扬中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1.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市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给予补办;涉及资产变更或过户的,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手续时,相关行政事业及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增值税、教育事业附加等税费,按实征收后由市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以补贴的形式拨付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消防、安全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在为拟上市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所涉服务性收费予以免收。

  2.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公司设立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当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并计入当年基数。合并征收后,企业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基数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以奖励的形式实行全额返还。

  3.企业改制上市时所反映的应征综合基金,以上年应缴数为基数,超过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养保、医保等各种社会保险,其应补缴部分在考虑企业负担和职工利益时予以优惠处理。

  4.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将发行股票直接募集资金80%以上(其中60%以上为固定资产投资)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按募集资金的4‰奖励给企业,募集资金按实际到本地账户数计算。企业再融资或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市且在本市纳税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5.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在本地投资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企业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上缴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每年比上年基数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以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并计入当年基数,连续返还三年(其中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年、第三年各返还50%)。拟上市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各项专项扶持资金。

  6.改制上市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国家或省市没有取消和证券部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由母公司继续享受。

  7.设立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资金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用于上市各种奖励及支付有关费用等。在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境外市场每新上市一家企业分别奖励原企业法人代表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所在镇(街、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有功人员12万元;参加场外市场股权交易挂牌的奖励原企业法人代表150万元,奖励所在镇(街、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有功人员6万元。奖励按实际工作进程分阶段兑现,即拟上市企业股改完成奖励50万元(其中主板上市的奖励100万元)、辅导备案奖励50万元(其中主板上市的奖励100万元)、材料报会奖励100万元(其中境外上市的奖励50万元)、公开发行奖励100万元(其中境外上市的奖励50万元),参加场外市场股权交易的企业签订协议奖励50万元、材料报审奖励50万元、挂牌交易奖励50万元。企业上市和场外股权交易每个阶段分别奖励所在镇(街、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有功人员3万元和2万元,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8.拟上市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须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审核,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具体奖励(返还、补贴)金额由市上市办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如确属推进上市急需解决的其他问题,由市上市办牵头会商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形式,形成意见报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办理。

  9.拟上市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必须提供股东会决议并书面承诺五年内未能上市或上市后股权未在当地证券机构托管和开设证券账户,将已享受的政策优惠款项退还市政府。

  10.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扬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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